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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7 | 非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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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郑州市王立砦新村231户居民所居住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一事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居住在郑州市二七区王立砦新村的231户居民,自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我们就一直居住在该地,至今我们的祖孙三代已在此生活了近四十年。我们居住的家园和我们国家的发展一样,也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该村居住的市民大多也是一些城市低低下层阶级的人群,由铁路职工、工矿职工、原国有企业破产下岗职工及普通市民等人员组成。由于我们所居住的地方是在三条铁路的交*中间,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我们所居住的地方不可能有较大的发展,也不可能有富人和上层领导的出现。但我们这些城市的低下层阶级人群,同样把该村治理得有条不紊,社会面貌明显改观,居民安居乐业。

      在2005年9月10日,我们看到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贴在我们村口墙上的公告,要对我们村整体进行拆迁。二七区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要求我们在2005年9月21日之前,必须搬离该村,否则强制停水、停电,并且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我们自己承担等。当我们居住在这里的231户2600余人的居民看到看到这个消息后,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这个公告是真实的。因为在此之前我们从来不有听说过,我们这个村要被政府拆除,也没听说过哪个房地产公司来开发改造。后来我们不断接到二七区城市综合治理办公室的通知,催促我们抓紧时间搬离该地的要求。在我们的再三追问下,我们才得知郑州市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了让乘坐火车的旅客看到郑州的绿地,我们所居住的村子要改造成绿地。在此种树、种草,才决定把该村集体拆除掉。

当我们质疑二七区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对我们村进行拆迁的有关政策及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我们所持有的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及我们祖孙几代虽生活、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怎么处理安置时,他们回答,对我们村的拆迁不需要拆迁依据,这是政府的决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需要。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建筑许可证这三证的房屋每平民赔偿600元;三述三种证有一种的每平米赔偿150元;不有任何手续房屋不管建造了多少年,也不管居住了多少年均不予赔偿。二七区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的这种做法明显是不能成立的,我们作用的土地是经铁路有关部门层层批准的,而且我们每年都交的有土地使用费。房产证、建筑使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都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二七区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凭什么对我们村的拆迁,不受国家拆迁条例和制约。另外,该地是我们这231户居民经过几代人的建设才取得今天的面貌,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我们所居住的村子,是一个4-5米的大深坑,荒无人烟。经过我们三代人尽四十年的建设才有今天的村子,我们全村人经过了艰苦的奋斗,自力更生地解决了水、电问题,我们对该地的改造发展同城市的发展相统一,政府应当对我们几代人艰苦奋斗的精神给予表彰和奖励。但现在的事实证明,政府对我们几代的心血不但没有表彰,反而说我们所建造的房子是非法的,这无法让我们的全体公民所信服我们的政府。

    在这231户人家中,其中有部分人家,虽然在这里居住了几十年,房子也建造了几十年,但一直没有办理任何的手续,因为这个地方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点,铁路部门长期以来管理铁路沿线,地方政府疏于管理。但是有些具体问题铁路部门也无权办理,所以这个地方虽属于二七区人民政府的管辖范围,但二七区人民政府在此并没有做为自己的管辖区域进行各方面的管理,在地域的管辖上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地带。所以,有部分居民虽然在此生活了几代,房子也建设了几十年,但一直没有办理任何的手续。二七区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为了创建国家的园林城市,要把我们在此生活了几十年的家园强行拆除,并不做出任何的赔偿,使我们这些生活在城市的低收入人群,无家可归,无处可去,使我们村2600人居民不能安居乐业、流浪街头。这符合国家的拆迁政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七区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明显不具有拆迁人的这种资质,其拆迁行为明显非法。另外,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的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二七区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在并没有完善这些手续的情况下,就要强制拆除我们的房屋,把我们这些居民推向街头,这合法吗?我们的房屋被拆迁后,我们这231户居民2600余人住在何处?证件齐全的房屋每平米赔偿600元,有一证的赔偿150元,无证的房屋一分钱也不赔偿。在现在的商品房每平米超过2500元的情况下,让这些无房户住在何处?这难道不是政府应当考虑的问题吗?政府为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就让这2600余人,露宿街头吗?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又从何谈起?为了城市的外部形象就把这2600余人的家园完全毁掉,这符合国家稳定的大局吗?如果把我们村全部拆迁掉,我们的多数居民都无房可住,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拆一补一安置住房。

      如果二七区政府真要把我们的村子强制拆迁掉,也应当为这些贫困户安置一个居住的地方,这是最其码的政府职责。同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30条规定:政府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委托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证估作价,不得擅自作价。同时根据郑州市2005年向社会公布的拆迁赔偿数字,我们所居住的地方属三级地段,其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就赔偿1500元。二七区城市治理管理办公室为什么只赔偿600元,其依据从何而来?

      综上所述,我们231户村民认为,二七区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为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顾村民的死活非法拆迁我们的房屋,是极其严重错误的。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纠正,维护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制止这种不合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局。

      另外我们的要求是:

      1 因该地段并非是城市的必拆地段,并不影响任何工程的进行,而是在此地搞绿化,搞政府的形象工程。我们要求为了231户2600余人的安居乐业,请求对该村维护现在的原状,不予拆迁,必要时政府应当加强管理。

      2 如果政府下决心必须给予拆除,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程序进行拆迁安置,给予合法、合法的补偿,并给予异地安置住房。否则,我们将誓死保卫家园。

       反映人: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王立砦新村231户居民。电话:86-0371-619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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